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
大檢訴刑不訴〔2020〕42號
被不起訴人楊某某,女,1978年**月**日生,身份證號碼3209211978********,漢族,初中文化,無業,戶籍所在地: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,住鹽城市響水縣**小區**號樓**室。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,于2019年12月27日被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;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2020年4月14日由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,當日由該局執行取保候審,同年5月14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,當日由該局執行取保候審。
本案由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偵查終結,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,于2020年5月14日由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本院審查起訴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,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,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,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期間,本案因部分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于2020年6月14日退回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補充偵查,該局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,2020年8月14日,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。
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: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間,被不起訴人楊某某以60元每箱的價格低價向被告人廖某某購進了720余箱、價值43701元的假冒“藍月亮”、“奧妙”、“金紡”、“超能”等注冊商標的洗衣液,再以80元至100元的價格銷售,銷售金額57600余元。
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,本院仍然認為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偵查機關未查清楊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洗衣液的具體金額,未形成證據鎖鏈,不符合起訴條件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,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。
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,請求提起公訴;也可以不經申訴,直接向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。
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
2020年8月28日 |